首页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