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取证,鉴定,拍摄,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等方式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和现场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