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取证,鉴定,拍摄,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等方式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和现场笔录。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