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