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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 听证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部门组织。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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