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对公民处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节目载体,价值分别超过一万元、十万元;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金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