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两个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