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法人住所地,实际经营地,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