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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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