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