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