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确保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制定本规… 第二条 在本规则中,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第三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包括: 第四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 第五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执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与指挥

第八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第九条 对计算机犯罪现场进行勘验和对电子证据进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电子证据检查,应当… 第十条 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指挥员应当由具有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工作,指挥员…

第三章 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

第十二条 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 第十三条 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 第十四条 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

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包括: 第十六条 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 第十七条 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第十八条 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 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析: 第二十条 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应当依循以下原则: 第二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

第五章 远程勘验

第二十二条 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目标网站内容以及勘验过程中生成的其它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二十三条 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生成电子证据等关键步骤。 第二十四条 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 第二十五条 通过网络监听获取特定主机通信内容以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与远程勘验相同的规定。

第六章 电子证据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将电子证据移交给检查人员时应同时提供《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的复印件,检查人员应当依照以下原则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电子证据检查包括: 第二十八条 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提取电子数据清单》,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提取方法。 第二十九条 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应当制作、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在备份存储媒介上实施检查: 第三十一条 检查原始电子设备,或者因第三十条描述的原因,需要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十二条 电子证据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第七章 勘验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加盖骑缝章后由至少两名勘验、检查人员签名。 第三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第三十五条 《现场勘查照片记录表》应当记录该相片拍摄的内容、对象,并编号入卷。拍摄的照片可以是数码照片或光学照片。 第三十六条 《远程勘验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第三十七条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遵循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