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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远程勘验

第二十二条 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目标网站内容以及勘验过程中生成的其它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二十三条 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生成电子证据等关键步骤。 第二十四条 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 第二十五条 通过网络监听获取特定主机通信内容以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与远程勘验相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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