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内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