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应当依循以下原则:
不得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
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
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不得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
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
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