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四章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包括: 第十六条 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 第十七条 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第十八条 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 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析: 第二十条 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应当依循以下原则: 第二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