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八条 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