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七条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七条 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