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