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包括:

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

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检查。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电子证据,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