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章 组织与指挥 第十一条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组织与指挥 第十一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指挥员应当由具有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工作,指挥员由案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组织指挥现场勘验和电子证据检查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