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复制并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对解除封存状态、开始复制、复制结束、重新封存等关键步骤应当录像记录检查人员实施的操作。
复制完成后应当依照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复制并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对解除封存状态、开始复制、复制结束、重新封存等关键步骤应当录像记录检查人员实施的操作。
复制完成后应当依照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