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六章 电子证据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电子证据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提取电子数据清单》,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提取方法。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