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