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指挥人员、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检查的对象,检查的目的等;

检查过程。包括检查过程使用的工具,检查的方法与步骤,提取数据的方法等;

检查结果。包括通过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提取的信息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