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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勘验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加盖骑缝章后由至少两名勘验、检查人员签名。 第三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第三十五条 《现场勘查照片记录表》应当记录该相片拍摄的内容、对象,并编号入卷。拍摄的照片可以是数码照片或光学照片。 第三十六条 《远程勘验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第三十七条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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