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七章 勘验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勘验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加盖骑缝章后由至少两名勘验、检查人员签名。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由至少一名见证人签名。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