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电子证据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由《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等内容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