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遵循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