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执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