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质证 第一节 质证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 公诉人质证应当根据辩护方所出示证据的内容以及对公诉方证据提出的质疑,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 第四十二条 公诉人可以根据需要将举证质证、讯问询问结合起来,在质证阶段对辩护方观点予以适当辩驳,但应当区分质证与辩论之间的界限,重点针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 第四十三条 在每一份(组)证据或者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公诉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请法庭对证据进行确认。 第二节 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 第四十四条 辩护方对公诉方当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应当进行全面、及时和有针对性地答辩。 第四十五条 对辩护方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质证,公诉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诉人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应当重点针对可能动摇或者削弱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质证观点进行答辩,对于不影响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质证观点可以不予答辩或者简要答辩。 第四十七条 辩护方质疑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公诉人可以综合全案证据,立足证据证明体系,从认知能力、与当事人的关系、客观环境等角度,进行重点答辩,合理解释证据之间的矛盾。 第四十八条 辩护人询问证人或者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及时提请审判长制止,必要时应当提请法庭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信: 第四十九条 辩护方质疑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的,公诉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证人进行发问,也可以提请法庭决定就有异议的内容由被告人与证人进行对质诘问,在发问或对质诘问过程… 第五十条 辩护方质疑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公诉人可以综合采取以下方式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第五十一条 辩护人质疑收集被告人供述存在程序瑕疵申请排除证据的,公诉人可以宣读侦查机关的补正说明。没有补正说明的,也可以从讯问的时间地点符合法律规定,已进行权利告知,不存在… 第五十二条 辩护方质疑物证、书证的,公诉人可以宣读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的补正说明,从此类证据客观、稳定、不易失真以及取证主体、程序、手段合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第五十三条 辩护方质疑鉴定意见的,公诉人可以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质、检材来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第五十四条 辩护方质疑不同鉴定意见存在矛盾的,公诉人可以阐释不同鉴定意见对同一问题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阐明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结合案件其他证据,采信其中一份鉴定意见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辩护方质疑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的,公诉人可以从勘验、检查、搜查系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勘验、检查、搜查人员和见证人有签名或者盖章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 第五十六条 辩护方质疑辨认笔录的,公诉人可以从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符合有关规定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第五十七条 辩护方质疑侦查实验笔录的,公诉人可以从侦查实验的审批、过程、方法、法律依据、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侦查实验的环境条件与原案接近程度、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 第五十八条 辩护方质疑视听资料的,公诉人可以从此类证据具有不可增添性、真实性强,内容连续完整,所反映的行为人的言语动作连贯自然,提取、复制、制作过程合法,内容与案件事实关联… 第五十九条 辩护方质疑电子数据的,公诉人可以从此类证据提取、复制、制作过程、内容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第六十条 辩护方质疑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合法性的,公诉人可以通过说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出示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第六十一条 辩护方在庭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后,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排除申请的,或者辩护方撤回申请后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的,公诉人应当审查辩护方是否提出新的… 第六十二条 辩护人仅采用部分证据或者证据的部分内容,对证据证明的事项发表不同意见的,公诉人可以立足证据认定的全面性、同一性原则,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答辩。必要时,可以扼要概述已… 第六十三条 对单个证据质证的同时,公诉人可以简单点明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以及在整个证据链条中的作用,通过边质证边论证的方式,使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减轻辩论环节综合分析… 第三节 对辩护方证据的质证 第六十四条 公诉人应当认真审查辩护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对于开庭五日前未提交给法庭的,可以当庭指出,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查阅该证据或者建议休庭;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提请法… 第六十五条 对辩护方提请出庭的证人,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第六十六条 辩护方证人未出庭的,公诉人认为其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提请法庭通知其出庭。 第六十七条 对辩护方出示的鉴定意见和提请出庭的鉴定人,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第六十八条 对辩护方出示的物证、书证,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第六十九条 对辩护方出示的视听资料,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第七十条 对辩护方出示的电子数据,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第七十一条 对于因专门性问题不能对有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可以建议休庭,向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延期审理,进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四节 法庭对质 第七十二条 控辩双方针对同一事实出示的证据出现矛盾的,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相关人员到庭对质。 第七十三条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七十四条 辩护方质疑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见… 第七十五条 在对质过程中,公诉人应当重点就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进行发问,并适时运用其他证据指出不真实、不客观、有矛盾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