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辩护方质疑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公诉人可以综合采取以下方式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宣读被告人在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证实其未曾供述过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证实其在侦查机关更换侦查人员且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后仍自愿供述,或者证实其在检察人员讯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后仍自愿供述;
出示被告人的羁押记录,证实其接受讯问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符合法律规定;
出示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医院病历,证实其体表和健康情况;
出示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
出示与被告人同监舍人员的证言材料;
当庭播放或者庭外核实讯问被告人的录音、录像;
宣读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笔录,当庭播放或者庭外核实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时的录音、录像;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办案情况。
公诉人当庭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