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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质证

第一节 质证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 公诉人质证应当根据辩护方所出示证据的内容以及对公诉方证据提出的质疑,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 第四十二条 公诉人可以根据需要将举证质证、讯问询问结合起来,在质证阶段对辩护方观点予以适当辩驳,但应当区分质证与辩论之间的界限,重点针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 第四十三条 在每一份(组)证据或者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公诉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请法庭对证据进行确认。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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