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章 质证 第一节 质证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质证 第一节 质证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 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中简化质证。 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质证,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定罪证据,可以不再质证。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