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辩护人询问证人或者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及时提请审判长制止,必要时应当提请法庭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信:

以诱导方式发问的;

威胁或者误导证人的;

使被害人、证人以推测性、评论性、推断性意见作为陈述或者证言的;

发问内容与本案事实无关的;

对被害人、证人带有侮辱性发问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对辩护人询问侦查人员、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质证,参照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