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对辩护方出示的电子数据,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等情形时,是否有提取、复制过程的说明;

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

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电子数据制作过程中是否受到暴力胁迫或者引诱因素的影响;

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