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对辩护方出示的视听资料,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来源及制作目的是否清楚;
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有复制说明;
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形;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来源及制作目的是否清楚;
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有复制说明;
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形;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