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对辩护方出示的物证、书证,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与原物核对无误;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与原物核对无误;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