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对辩护方出示的鉴定意见和提请出庭的鉴定人,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辩护方出示的鉴定意见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