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三章 举证 第三节 各类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举证 第三节 各类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三十九条 出示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对该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收集提取过程等予以简要说明,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出示证据。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