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播放视听资料,应当首先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过程、制作环境、制作人员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概括说明。播放一般应当连续进行,也可以根据案情分段进行,但应当保持资料原貌,不得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
播放视听资料,应当向法庭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向法庭说明原因。
出示音频资料,也可以宣读庭前制作的附有声音资料语言内容的文字记录。
播放视听资料,应当向法庭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向法庭说明原因。
出示音频资料,也可以宣读庭前制作的附有声音资料语言内容的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