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章 质证 第二节 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质证 第二节 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 第五十五条 辩护方质疑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的,公诉人可以从勘验、检查、搜查系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勘验、检查、搜查人员和见证人有签名或者盖章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