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章 质证 第二节 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质证 第二节 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 第四十六条 公诉人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应当重点针对可能动摇或者削弱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质证观点进行答辩,对于不影响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质证观点可以不予答辩或者简要答辩。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