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对辩护方提请出庭的证人,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者影响;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者影响;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