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章 质证 第二节 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质证 第二节 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 第六十一条 辩护方在庭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后,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排除申请的,或者辩护方撤回申请后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的,公诉人应当审查辩护方是否提出新的线索或者材料。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予以驳回。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