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章 质证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节 第四章 质证 第四节 法庭对质 第七十二条 控辩双方针对同一事实出示的证据出现矛盾的,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相关人员到庭对质。 第七十三条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七十四条 辩护方质疑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见… 第七十五条 在对质过程中,公诉人应当重点就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进行发问,并适时运用其他证据指出不真实、不客观、有矛盾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