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四章 质证 第二节 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质证 第二节 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 第五十二条 辩护方质疑物证、书证的,公诉人可以宣读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的补正说明,从此类证据客观、稳定、不易失真以及取证主体、程序、手段合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