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节 考试报名

第一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其参加考试的考点之一,以现场报名、信函报名或者网上报名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条 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报名人员的报名表原件及有关信息数据上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准考证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制作。

第二节 考场设置与考场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设置考场。 第六条 各考点应当设总监考人一名,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局长或者副局长担任,总体负责该考点的监考工作;每个考场应当设男女监考人员各一名,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第七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配备保卫和医务人员,协助维护考试秩序,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八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考场附近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处理有关事务的场所。

第三节 试卷运送和保管

第九条 考试试卷和答题卡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运送至各考点,具体事宜和保密义务由双方约定。 第十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配备专门的保密室及保险柜,用于存放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并配备封条及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 第十一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试卷保管人员专门负责试卷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从保险柜存取试卷、答题卡,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试卷保管人员操作,巡考人员应当在场。 第十三条 启用前的试卷和答题卡、密封后的有效答题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十四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发生泄密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及时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第四节 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 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用笔正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和填写、填涂准考证号码,必要时粘贴条形码;答题时应当填涂到位、字迹清晰。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发现试卷印制有误或者不清晰的,可以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不得查看或者窥视他人答题卡,不得传递答题卡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在考…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员提前答完试卷的,可以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离开考场。

第五节 监考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在总监考人的指挥下,明确岗位,按照分工完成下列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临场生病的,应当联系考点配备的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说服其终止考试。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打电话或者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六节 巡考

第二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各考点委派巡考人员。巡考人员应当参加考点知识产权局在考试前召开的监考职责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巡考人员应当在试卷到达之前检查各考点试卷存放处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查看考场设置和监考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节的规定;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考点…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应当全程参加试卷和答题卡的接收、存取、运送、分发、销毁等项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考点知识产权局指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必要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当对各个考场进行巡视,查看各考场秩序是否正常。 第三十条 在全部科目的考试结束之后,巡考人员应当及时安全运送有效答题卡返回,交至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保密室。

第七节 阅卷

第三十一条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统一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科目采取机读阅卷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取无纸化人工阅卷方式。 第三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考试结束后公布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的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公众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对参考答案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拆封答题卡封装袋、机读阅卷、扫描答题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共同完成。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参加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评阅工作,由相关专家组成阅卷领导小组制定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应当根据评分标准认真阅卷。 第三十六条 阅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将答题卡带出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者丢失答题卡,不得外传与阅卷有关的信息。发现答题卡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不得…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数情况。

第八节 成绩公布与复查

第三十八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公告形式说明成绩公布日期、成绩单获取途径和成绩查询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复查发现分数确有错误需要予以更正的,经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报考核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正分数。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一条所述情形外,考试成绩公布半年后,经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题卡销毁。

第九节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9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