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答题卡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亲自查阅其答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