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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八节

第八节 成绩公布与复查

第三十八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公告形式说明成绩公布日期、成绩单获取途径和成绩查询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复查发现分数确有错误需要予以更正的,经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报考核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正分数。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一条所述情形外,考试成绩公布半年后,经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题卡销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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