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六节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六节 第六节 巡考 第二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各考点委派巡考人员。巡考人员应当参加考点知识产权局在考试前召开的监考职责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巡考人员应当在试卷到达之前检查各考点试卷存放处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查看考场设置和监考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节的规定;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考点…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应当全程参加试卷和答题卡的接收、存取、运送、分发、销毁等项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考点知识产权局指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必要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当对各个考场进行巡视,查看各考场秩序是否正常。 第三十条 在全部科目的考试结束之后,巡考人员应当及时安全运送有效答题卡返回,交至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保密室。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